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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业务
2019-03-27
1、 退休
申办条件
    ①男年满60周岁,管理岗位女职工年满55周岁,工人岗位女职工及个体女性参保人员年满50周岁;
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②符合条件的"中人"或"新人"。
    注:符合条件的"中人"或"新人",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但不满提前退休年龄条件可申请退职(由本人申请经医院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
    "中人":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参保缴费人员(含视同缴费年限),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
    "新人":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或参保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
申办材料
    《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职工退休(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身份证复印件、养老手册、一寸照三张。
申办时间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将申办材料提交社保中心审核,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次月开始发放养老金。每月3日前办理,15日之后领回单。
办理依据
    市委办[2010]2号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3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 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申办条件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中人"缴费年限满10年(2011年1月1日以后缴费年限满15年)、"新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原全民、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及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工种岗位目录以及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1.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
    2. 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
    3. 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申办材料
    1. 本人书面申请 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 职工个人档案; 
    3. 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一式三份;
    4.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 
    5. 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一式三份;
申办时间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将申办材料提交社保中心审核,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次月开始发放养老金。每月3日前办理,15日之后领回单。
办理依据
    市委办[2010]2号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劳社复[2000]65号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能否办理提前退休问题的批复》

3、 医疗保险-长住外地登记备案 
申办对象:

  长住外地3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城镇老年居民、城镇非从业人员和杭州市区户籍的少年儿童。
办理材料: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长住外地人员登记表》,身份证(或市民卡、证历本)。
办理程序:
  1、单位在职职工:填写《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长住外地人员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至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2、其他人员:填写《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长住外地人员登记表》,并持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证历本)至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相关事项:
  1、用人单位办理5人以上在职职工长住外地登记手续时,可选择电脑导盘,具体格式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并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受理。
  2、长住外地的参保人员回杭州市区居住或工作的,填写《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撤消长住外地人员登记表》,并持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证历本)至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撤消长住外地登记手续,其中,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统一办理。
  3、长住外地的参保人员临时回杭州市区,因病需门诊就医或购药的,需填写《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长住外地人员临时回杭登记表》,办理手续同上。
  4、委托办理的还需携带代理人身份证。
办理时限:
  法定工作日,即时办理。
文件依据: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2007]42号)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市委办[2008]4号)

4、 长住外地人员医疗费报销(企业和参照企业参保人员、城居医保参保人员)
申办对象:
  企业和参照企业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协缴人员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申办内容: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
办理材料: 
  身份证(或市民卡)、就诊病历、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包括治疗、检查费用明细,西药及中成药单价和数量,中草药处方等)、出院小结、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及其他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
办理程序:
  1、持办理材料至市异地人员医疗费报销机构(西湖大道149号万科金色城品二楼,电话87062296)或市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2、普通门(急)诊医疗费报销限市异地人员医疗费报销机构办理,凭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至财务窗口领取报销款。
  3、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款支付:
  ①"现金支付"方式:按预约时间凭受理凭证和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至财务窗口领取报销款。
  ②"单位转账"方式:通过财务转账将报销款拨付至所在单位。
相关事项:
  1、申报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的,需领取并填写《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拨付申请单》(单位参保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2、委托办理的还需携带代理人身份证。
  3、外伤病人需提供由相关部门核实盖章的外伤经过证明。
  4、市异地人员医疗费报销机构可办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疗费邮寄服务。 
办理时限:
  1、当年医药费应在次年1月底前报销,其中住院医疗费在出院后30天内申请报销。
  2、法定工作日受理,根据工作量现场告知办结时间。
文件依据: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2007]42号)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市委办[2008]4号)

5、 长住宁波参保人员医疗费委托报销
申办对象: 

  已办理长住宁波登记备案手续的杭州医保参保人员。 
申报内容:
    在宁波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
办理材料:
    身份证(或市民卡)、工商银行储蓄卡、就诊病历、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包括治疗、检查费用明细,西药及中成药单价和数量,中草药处方等)、出院小结及其他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
办理程序:  
    持上述办理材料至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服务大厅(解放南路257号,咨询电话:0574-83865235/83865237)申请委托结报。
相关事项:
    1、长住宁波参保人员报销时,可自主选择执行杭州市或宁波市的医疗保障范围(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及其分类支付标准,须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但一次报销时不能同时依照两地的规定,医疗保障水平(指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门诊起付标准和自负比例,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起负标准、自负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杭州医保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其他均按《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2、委托办理的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
    3、外伤病人需提供由相关部门核实盖章的外伤经过证明。
办理时限:
    1、当年发生的医疗费应在次年1月底前报销。
    2、法定工作日受理。

6、 长住上海参保人员医疗费委托报销
申办对象:

    已办理长住上海登记备案手续的杭州医保参保人员。
申报内容: 
  在上海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
办理材料:
    持本人市民卡或社保卡、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就诊病历、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包括治疗、检查费用明细,西药及中成药单价和数量,中草药处方等)、出院小结等其他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
办理程序:  
    持上述办理材料至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康定路805号申请委托结报。
办理时限:
  1、当年发生的医疗费应在次年1月底前报销。
    2、法定工作日受理。

7、 工伤医疗费报销
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前,已经为该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企业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由市社保局审核受理,领取《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亡)费用结算审核表》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2、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发生工伤、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市劳动保障局确认,由所在单位向市社保局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后,可按老工伤管理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办理凭证
    1、用人单位填报《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亡)费用结算审核表》(一式两份);
    2、工伤治疗原始病历;
    3、费用报销有效凭证(原件);
    4、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处方。住院治疗的需提供相关住院费用清单;
受理部门
    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受理。
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办理结果
    1、 每月12日前上报的材料,于当月20日后返还《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亡)费用结算审核表》(回执)及相关材料,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将通过当月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每月12日以后上报的材料,次月予以处理;
    2、退休老工伤代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工伤保险证历本按老工伤管理有关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由市社保局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注意事项
    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申报工伤待遇支付时应附带相关责任认定书和赔偿调解书等。
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6号)。
    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杭州市职工工伤治疗费用支付管理的补充意见》(杭劳社工伤[2007]166号)

8、 生育保险费用报销
享受待遇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
    2、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退休人员实施取宫内节育环手术可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受理部门
    1、部、省、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生育待遇支付及退休人员的待遇支付到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窗口办理;
    2、区属企业的生育待遇支付到各所属区的社保业务大厅办理。
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凭证
(一) 生育待遇支付申报材料
    1、参保用人单位填写《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生殖健康服务证的申报户口联(复印件),发证单位盖章不清晰的复印件,需随带原件;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
    4、分娩时的住院医疗发票(复印件);
    5、医疗部门出具的生育医疗诊断证明(原件);
    6、住院或出院时,有关生育分娩情况记载的病历(原件);
(二) 计划生育手术待遇支付申报材料
  1、参保用人单位填写《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退休人员自行填报)
    2、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发票(复印件);
    3、医疗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诊断证明(原件);
    4、门诊或出院时,病历中有关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情况的记载(原件);
(三)报销超过支付标准4000元以上生育费用的申报材料
    报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超过支付标准4000元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支范围的费用,除按上述(一)的规定递交申报材料外,还需要提供门诊、住院的全部原始医疗发票、医疗费用清单以及相关就诊病历;
办理结果
    1、参保用人单位在每月12日之前递交申报材料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当月20日以后凭受理单到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窗口(区属企业到各城区社险办)领取回执,生育保险待遇费用通过当月的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
    2、参保用人单位在每月12日以后递交申报材料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次月20日以后凭受理单到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窗口(区属企业到各城区社险办)领取回执,生育保险待遇费用通过次月的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
    3、退休人员在每月5号之前申报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于当月15号拨付到养老金社发帐户,每月5号之后申报的,次月给予处理拨付。
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必须在女职工产后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后6个月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超出规定受理时间将不予受理;
    2、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文件依据
    1、《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2号);
    2、《关于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杭劳社工伤【2006】290号、杭卫发【2006】333号、杭财社【2006】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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