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待遇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满12个月;
2、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受理部门
1、部、省、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生育待遇支付及退休人员的待遇支付到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窗口办理;
2、区属企业的生育待遇支付到各所属区的社保业务大厅办理。
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凭证
(一) 生育待遇支付申报材料
1、参保用人单位填写《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生殖健康服务证的申报户口联(复印件),发证单位盖章不清晰的复印件,需随带原件;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
4、分娩时的住院医疗发票(复印件);
5、医疗部门出具的生育医疗诊断证明(原件);
6、住院或出院时,有关生育分娩情况记载的病历(原件);
(二) 计划生育手术待遇支付申报材料
生产
1.出院记录(复印件)
2.《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需本人签字确认(盖公章)
流产
1、出院小结(复印件)or门诊病历(复印件);
2、计划内流产:准生证复印件or街道或以上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开具的准生证明(原件);(病历记录有胎次记录的无需提供)
3、计划外流产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已报过生育津贴的无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