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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Club回顾】劳动法相关“热点问题”——干货来袭
2016-05-31
一、婚假产假新政策解读
1、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是否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能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前只生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仍可以继续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是否要退证并退回相应的待遇?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继续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按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以继续按规定获得扶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又再生育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此前已经享受的奖励费不用退还。

二、竞业限制相关问题分析
问题一: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任何员工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用人单位往往针对以下几类:(1)高层管理者;(2)技术研发人员;(3)高级营销人员;(4)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如财务管理人员、法务管理人员。如果劳动者为一般员工,并未接触到单位的商业秘密,可不签竞业限制协议,被迫签订可申请认定无效。
 
问题二:常说的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同一个概念吗?
保密义务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因此保密费可发可不发;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是对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时间内择业权的限制,因此,竞业补偿金必须要按约定发放。
 
问题三:用人单位可否在每月工资中提前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协议是附延缓生效条件的合同,以劳动者离职为生效标志,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则竞业限制协议仍未生效,用人单位提前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合同基础。(实践案例中用人单位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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