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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2019-03-27
1.    有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    关于工伤认定受理时效、认定条件的条件是什么?

答: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以下简称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区县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如何办理享受待遇的手续?

答: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1. 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 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凭证(抢救治疗诊断书)
3. 工伤人员与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4. 其他相关材料


4.    员工如果被认定为工伤的话,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
1. 停工留薪期待遇
2. 医疗待遇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 伤残津贴(有伤残等级)
5.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注:享受待遇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情况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6.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工伤死亡人员)
7.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死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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