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吗?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每月按缴纳城镇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0.4%的比例缴纳城镇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2. 生育妇女可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答: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3. 哪些生育妇女可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当月生育险在缴,生育当月往前有连续12个月的生育缴费记录
4. 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1.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者妊娠满7个月早产的,按98天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 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或宫外孕的,按15天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 妊娠满4个月流产或宫外,按42天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 符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① 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②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5. 生育生活津贴按什么标准计发?
答:
1.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 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 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生育当月单位的平均工资计发
2. 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针对职保二不缴纳生育的女员工适用此条)
6. 怎样申领生育保险津贴?
答: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办理申领手续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生育待遇申请表
2.出院小结
3.出院无生产孩次记录的另需提供医院相关证明或准生证
7. 从业妇女在生育期间是否还须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