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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手续
2019-03-27 10:40

人才引进落户

条件:

(1)  在申请落户的单位中工作满一年以上;

(2)  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3)  大专学历年龄 35 周岁以下;本科学历 40 周岁以下;中级职称 45 周岁以下;副高职称 50 周岁以下;正高职称 55 周岁以下。

办理程序:

(一) 同时满足同上三个条件的人员,由拟引进单位向人才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需引进对象的以下材料:

(1)  由拟引进单位出具人才引进申请报告;

(2)  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需经国家教育部查证);

(3)  职称证书;、

(4)  由原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

(5)  由当地派出所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无参加法轮功活动的证明;

(6)  调入单位经过调查出具的无参加法轮功活动的证明;

(7)  商调干部登记表 ( 由调出单位出具 ) 

(8)  人才引进审批表 ( 人才中心提供 ) 

(9)  一年以年的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市属单位需要提交);、

(10) 由杭州市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一年以上的由拟引进单位为需引进对象缴纳养老保险的记录(市属单位需要提交)

(二) 将上述材料交由人人事代理部部领导审核并在《人才引进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三) 将上述材料交由我中心领导审核并在《人才引进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 交上述材料交由杭州市人事厅审核,开具《干部调动通知》;

(五) 需引进人员持《干部调动通知》办理调动手续。

 

国外留学回国

条件:凡取得杭州市人事局统一颁发的《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的留学人员,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均可办理在杭落户。

办理程序:留学人员携带:《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申请人户籍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本人房屋产权证明或单位、个人同意其落户证明,到杭州市公安局申报落户。杭州市公安局位于杭州市华光路35号。

 

其他类别落户

类 别

提 交 材 料

办 理 程 序

注 意 事 项

应 届
普 通
高 校
研 究

1、毕业证书
2
、学位证书
3
、户口迁移证
4
、身份证
5
、近期一寸照片2
(均需原件,下同)

1、毕业生与在杭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按照"先落户,后就业"方式,在网上注册申请,在市人才中心(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接收手续;2、学校将毕业生派遣至杭州市人才中心,档案寄达;3、提交落户材料,签订托管协议,到指定派出所落户。

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按"先落户后就业"方式接收的学生,均须在杭州毕业生就业网(www.hzbys.com)注册登记后,再领取接收函。

历 届
普 通
高 校
研 究

1、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2
、档案所在单位的离职证明(档案所在人才市场的存档证明或学校缓派证明)
3
、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迁移证)
4
、身份证
5
、近期一寸照片2

1、凭提交材料在市人才中心领取《调档函》,从对方调取档案并寄达人才中心;2、凭人才中心的〈〈落户证明〉,到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审批户口,并领取《户口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迁移户口;3、再持《户口迁移证》等相关户籍材料到市人才中心签订托管协议,到指定派出所落户。

户口档案留校未派遣的,接收方式与落户方式基本与应届普通高校研究生相同。

应 届
普 通
高 校
本 科
专 科

1、毕业证书
2
、户口迁移证
3
、报到证
4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签约期一年以上)
5
、养老保险交纳凭证
6
、身份证
7
、近期一寸照片2

1、毕业生与在杭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市人才中心(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接收手续,领取《接收函》;2、学校将毕业生派遣至杭州市人才中心,档案寄达;3、持落户材料,在人才中心签订托管协议,到指定派出所落户。

1、学生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办理接收手续,须在杭州毕业生就业网(www.hzbys.com)注册登记后,再领取接收函;
2
、专科生就业要求专业对口。

历 届
普 通
高 校
本 科
生、
紧 缺
专 业
专 科

1、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2
、档案所在单位离职证明(或档案所在人才市场的存档证明、学校保留档案证明)
3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4
、社会保险交纳凭证
5
、户口簿或户口登记卡(户口迁移证)
6
、身份证
7
、近期一寸照片2

1、凭提交材料在市人才中心领取《调档函》,从对方调取档案并将档案寄达市人才中心;2、在人才中心领取《落户证明》到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审批户口并领取《户口准迁证》;3、到户口所在地迁移户口;4、再持户口迁移凭证等户口材料到市人才中心签订托管协议,到指定派出所落户。

1、户口档案留校未派遣的,接收方式和落户方式与应届毕业生基本相同。
2
、普通高校专科生所学专业必须和杭州市公布的紧缺专业目录一致,年龄在35周岁以下。
、本科生没有学位证书须在学校出具没有取得学位原因的证明。

 

 

类 别

提 交 材 料

办 理 程 序

注 意 事 项

应 届
高 等
学 历
文 凭
教 育
毕 业

1、毕业证书
2
、报到证
3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签约期一年以上)
4
、养老保险交纳凭证
5
、户口簿或户口卡
6
、未婚证明
7
、身份证
8
、近期一寸照片2

1、毕业生与在杭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市人才中心(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接收手续;2、在省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领取报到证;3、学校将毕业生派遣至市人才中心,档案寄达;4、提交落户材料,在人才中心领取《落户证明》,到市公安局开《户口准迁证》;5、到户口所在地迁移户口;6、到人才中心签订托管协议,再到指定派出所落户。

1、学历文凭教育指自考、成教、网络教育等教育形式,毕业文凭须国家承认。
2
、落户人员必须具备浙江籍生源、在浙江高校毕业,毕业时非在职、未婚,30周岁以下等条件。
3
、办理期限自毕业后至当年12月底。

历 届
学 历
文 凭
教 育
及 普
通 高
校 非
紧 缺
专 业
专 科
毕 业

1、单位已委托人才中心办理单位人事代理(需单位推荐)
2
、毕业证书
3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并
已执行一年以上
4
、养老保险交纳凭证(已交纳一年以上)
5
、、原单位或学校、人才中心存档证明
6
、未参与法轮功活动证明(工作单位出具)
7
、户口簿或户口登记卡
8
、身份证
9
、近期一寸照片2

1、凭提交材料在市人才中心领取《调档函》,到对方调取档案并寄达人才中心;2、领取《落户证明》,并由市人才中心将提交材料送交市人事局人才流动开发处确认;3、经确认后,由本人到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审批并领取《户口准迁证》;4、到户籍所在地迁移户口;5、持户口迁移凭证等相关落户材料到市人才中心签订托管协议,再到指定派出所落户。

1、专业不属杭州市公布的长线专业30周岁以下,所学专业与工作岗位对口,业绩突出,并经用人单位使用考核一年以上,确需引进。且须经用人单位和区政府或市部委办局主要领导推荐。 

中级
以上
职称
人员

1、毕业证书
2
、职称证书
3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4
、养老保险缴纳凭证
5
、原档案所在单位的离职证明或档案所在人才中心的存档证明
6
、户口簿或户口卡
7
、身份证
8
、一寸照片2

1、凭提交材料在市人才中心领取《调档函》,对方将档案寄达;2、在人才中心领取《落户证明》,连同提交材料到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审批,并领取《户口准迁证》;3、到户籍所在地迁移户口;4、持户口迁移凭证等相关户籍材料到市人才中心签订托管协议,到指定派出所落户。

1、年龄要求:中级职称45周岁以下;副高职称50周岁以下;正高职称55周岁以下。
2
、有关职称的确认由杭州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认定。

市 内
迁 居
人 员

1、单位离职证明
2
、杭州市区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
3
、身份证
4
、一寸照片1-2

1、凭提交材料在市人才中心领取《调档函》,档案寄达;2、在市人才中心签订托管协议,到指定派出所落户。

杭州市区家庭户口不属受理范围。

 

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申请

申办对象

 1、不定时工作制:

 (1)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用人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对用人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果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实质审查。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原因、范围、实行期限和结算周期等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核,必要时到用人单位作进一步核查。

3、准予(不予)许可。符合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决定。将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公告。通过杭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将许可决定结果向社会公告。

办理材料

1、《杭州市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书》一份

2、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

3、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意见;

4、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5、必要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表等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审批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限届满,用人单位需要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向劳动行政部门再次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除应按初次申请规定递交的申请材料外,还应递交上年特殊工时制执行情况的说明和原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办理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时间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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