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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01-20 10:57
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根据《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市委〔2010〕2号)、《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市政府令219号)规定,现就填报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填报范围及要求
 
1、范围对象
 
参加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10年12月仍参保缴费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帮工。
 
2、申报形式
 
用人单位可采用网上申报、电子文档或纸质表单三种形式申报。
 
⑴已办理劳动保障网上办事认证的用人单位,视为采用网上申报形式填报。请用人单位在2011年2月1日至4月30日,凭认证用户名登录杭州劳动保障信息网www.zjhz.lss.gov.cn,通过网上办事的对应栏目在线填报,不需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纸质表单。
 
⑵上年度已采用电子文档申报或上年末在职参保缴费人数在100人(含)以上的用人单位,请于2011年2月底前按社保业务受理隶属关系,凭单位介绍信到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本单位电子申报表(优盘自备)。
 
⑶上年末在职参保缴费人数在100人以下且上年度未采用电子文档申报、尚未开通网上办事的用人单位,根据社保业务受理隶属关系,分别由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寄送《2010年度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表》。
 
3、填报要求
 
⑴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填报。
 
⑵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其对应工作月数。
 
⑶停薪留职、外单位借用人员按用人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确定;经用人单位批准的离岗退养人员按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期间的职工和实行哺乳期的女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填报。
 
⑷填报时只需填写“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其他项目请勿修改。参保职工基本信息有误的,请按规定另行申报变更。
 
⑸采取电子文档或纸质表单形式申报的用人单位,请填报后于2011年3月25日前,按社保业务受理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
 
二、关于2011年上半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1、2011年1月至6月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缴费额,暂按2010年12月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预收。7月份启用2011年缴费基数时,对上半年预收的各项缴费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2、“协缴”人员协缴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农保折算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用基数,在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按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确定。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改按公布的标准执行。
 
3、根据《杭州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杭劳社险〔2003〕150号)文件规定,“双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在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按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改按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关于参保人员2011年上半年办理停止缴费手续时,社会保险费当月结清的处理
 
各用人单位上半年办理停止缴费的在职参保人员,在办理停保手续时,须填写《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减少申报表》的“职工工资收入”(是指2010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栏,由社保经办机构对停保人员2011年预收缴费基数与核定缴费基数产生的社会保险费差额部分予以结清,多退少补。上述费用仅指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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