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有关部门、市区各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适当均衡用人单位缴费负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34号)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现就调整市本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事项通知如下:
从2011年1月起,在我市本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16%调整为14%;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仍统一按18%执行。用人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绍市府办抄第50号文件规定执行。
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规范操作,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